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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《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》
来源:中国化工七日讯|发布日期:2015-11-11|浏览次数:989次

    11月10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发布了《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》(2015第59号公告)。

   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,保持外贸稳定增长,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   一、将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》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不属于高耗能、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,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(见附件)。

    二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,仍按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   三、请商务、海关等部门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,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。

    四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(部分)


商品编码

商品名称

原禁止方式

备注

2910200000

甲基环氧乙烷(氧化丙烯)

出口

仅允许直接氧化法(HPPO工艺)生产出口甲基环氧乙烷(氧化丙烯),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

2922509090

其他氨基醇酚、氨基酸酚

出口

剔除

3203001990

其他植物质着色料及制品

出口

剔除

3915200000

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

进出口

仅允许进口,出口仍按禁止类管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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